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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与为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债务的区分
谢 勇
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了两种“民间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一种赌债、毒债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第二种是为实施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这两种“借贷关系”所体现的赌债毒债和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债务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均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引发混淆。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是赌债与为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债务之间如何区分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二者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鉴于赌债与毒债以及为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债务与为吸毒而形成的借贷债务在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和后果上本质上相同。本文对赌债和毒债相通的方面,一并分析论述。
笔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上,赌债、毒债不属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后果上,无论是请求支付赌资或者毒资,还是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赌资或者毒资均不应支持,而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按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处理。本文旨在通过详细阐明二者之间的差异,以为现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一)赌债、毒债不属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
赌债是因赌博输赢而产生之债。有的当事人在赌博输钱后不能支付赌债,会出具欠条、借条等凭证以证明所欠赌债之事实。毒债是因买卖毒品而产生之债。有的当事人为吸毒或者贩毒而向毒贩赊购毒品,会出具欠条、借条等凭证以证明所欠毒资之事实。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通谋虚伪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真实意思,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处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引起的纠纷时,不能仅看表示行为即债权凭证的名称和内容,更要看表示行为所掩盖的真实意思,后者应当依照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真实意思作出认定。
依照《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只有借据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债权并非源自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源自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因此,原告虽然提交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仍然应当证明其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或者对其提供借款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抗辩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借贷款项实际是赌债或者毒债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提供借款的事实,也没有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反映的是赌债、毒债关系,就不应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赌债、毒债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应依照双方陈述、提交证据作出认定,重点审查出借人是否有提供借款的事实。入库案例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1] 审理法院明确,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二)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容易与赌债、毒债概念混淆的是知道他人借款用于赌博或者吸毒而提供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之债。二者的区别包括四方面:一是效果意思不同,赌债、毒债的当事人没有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意思;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有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意思。二是主观目的不同,赌债、毒债的当事人有将赌债、毒债伪装成为民间借贷合同债务之目的;为赌博吸毒而借贷的当事人没有隐藏真实意思之目的。三是债产生的原因不同,赌债、毒债产生的原因是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因赌博、贩毒而产生的债务;为赌博吸毒而形成的借贷债务产生的原因是提供借款的行为,只是借贷目的具有违法性,是为赌博、贩毒而产生的借贷债务。四是行为性质不同,赌债、毒债本质上属于赌博和贩毒行为;为赌博吸毒而借贷属于借贷行为,不属于赌博和贩毒行为,但是出借人提供资金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4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仍然提供借款的,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该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不同
无论是赌债、毒债还是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二是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一)赌债、毒债的法律后果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支付赌资或者毒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可能出现两种诉讼:一是未获得赌资或者毒资一方依据虚假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请求支付赌资或者毒资;二是已经支付赌资或者毒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赌资或者毒资。关于赌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赌债中未受行政处罚之“群众娱乐性博戏活动的给付”部分作为自然之债,而受到处罚部分则作为不法原因给付。[2] 该区分的意义在于已经支付赌债之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之赌资。对于未获得赌资或者毒资一方依据虚假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请求支付赌资或者毒资的诉讼请求,由于“出借人”并未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获得借款,故无需返还借款本息。关于赌博不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赌博形成之合同债务无效是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例。[3] 不法原因给付不同于自然债务,前者一般以给付原因非法且给付人明知为条件。对于自然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有权保持该给付,但不能请求法律强制力之保护;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给付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4] 实践中多倾向于对不法原因给付人请求返还给付之主张不应支持。综上,无论是请求支付赌资或者毒资还是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赌资或者毒资,均不应支持。
对于赌资或者毒资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民法典未保留这一规定。[5] 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收缴赌资或者毒资,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可就民事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或者就赌资或者毒资的收缴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为赌博、吸毒而形成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
为赌博、吸毒而借贷的行为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款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虽然无效,但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出借人仍然有权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
对于为赌博、吸毒形成的借贷,出借人除有权请求返还借款本金外是否有权请求支付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定孳息之债与本金之债相伴而生,因此,对于利息中的法定孳息,出借人有权请求支付。对于超出法定孳息的利息损失,出借人对损失的产生具有过错,原则上应当自行承担。
三、结语
准确区分赌债、毒债与为赌博、吸毒而形成的借贷债务,把握二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对于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将赌债、毒债作为民间借贷,以及将为赌博、吸毒而形成的借贷债务作为赌债、毒债都不正确。可以认定的是,当事人将赌债、毒债作为民间借贷之债起诉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6] 当事人起诉请求清偿为赌博、吸毒而形成的借贷债务的,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和法定孳息。
注
释
[1] 参见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17)。
[2] 参见覃远春:《论“赌债”分离可能性及其司法处理——自然债之于传统问题民法新视角的贡献》,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9期,第103页。
[3]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62条规定:(1)赌博或者打赌不使债务成立。因赌博或者打赌而给付的一切,不得以债务未曾存在为由请求返还。(2)因某一协议,输方以履行赌博债务或打赌债务为目的,对赢方负担债务的,前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该协议,尤其适用于债务承认。《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法律对赌博性游戏债务或赌注的支付不赋予任何诉权。亦有个别地区基于特定经济社会政策考量有限认可赌债之效力,但也以法有特别规定为限。《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第1款规定:特别法有所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
[4] 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在《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之外,还应借鉴域外规定,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未获采纳。就司法裁判而言,无论是自然债务还是不法原因给付,均不予支持,在处理结果上无实质区别,但是实体法律效果上,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
[5] 域外亦有在民法典中规定如何处理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立法例,但一般会指引到公法规定。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174条第1款规定:为促使他人实施不可能的或者违法的行为而故意给予的财产,不得再请求返还。在多大程度上国库有权没收该财产,由政治性法律予以规定。
[6] 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是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驳回起诉,存在不同观点。鉴于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基于立法价值取向的考量,将此类纠纷排除于民事诉讼可诉范围之外,亦无不可。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当事人诉权进行限制,而且在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名义对赌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实体审理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有利于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本文倾向于原告基于赌债提起的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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